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(二)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。
(三)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,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,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。
(四)负责保健食品、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。
(五)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,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。
(六)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、国家和行业医疗器械产品标准、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,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;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;组织实施处方药、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,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。
(七)组织实施中药、民族药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,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,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,监管中药材市场。
(八)依法监管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。
(九)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等的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。
(十)组织实施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。
(十一)指导县(区)消费环节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、应急、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。
(十二)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三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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